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口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应遵照本操作规程。
一、营口公积金中心作为转入地业务操作规程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营口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办事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每名职工);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职工本人不需要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开具任何材料。
2、审核受理。
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录入信息。
予以受理的,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根据职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在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录入信息, 平台中自动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并审核,提交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等待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反馈信息。
(二)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通过平台接收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反馈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以及银行转入资金后,各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资金入账。各办事处将平台上收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银行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通过电话、短信、柜面等方式联系职工或单位经办人确认,并将转入资金记入中心核算系统。同时各办事处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材料中不需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盖章)作为凭证保存。
2、平台录入办结信息。资金入账后,各办事处需在平台上进行办结业务处理,反馈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同时通知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3、其它事宜处理方式。平台上收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银行收到的金额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异议的,各办事处需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并对职工异议负责解答,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二、营口公积金中心作为转出地业务操作规程
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收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收到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审核受理
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营口公积金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各办事处在平台上录入职工转出信息,自动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二)资金转出与信息转出。
1、资金转出。审核通过的,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通过公积金核算系统,进行资金转出记账。要求各办事处扫描件增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联系函在平台中可以打印,不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盖章),计财科汇款时要求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号码,格式为:编号#职工身份证号码。
2、信息转出。转出资金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后,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通过平台将转出信息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并将平台生成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等相关材料(材料不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盖章)作为凭证保存。
3、其它事宜处理方式。营口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负责转出信息及账目的解释,存在问题及时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联系沟通,不允许强制职工到营口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手续。
附表: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