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公布2016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7〕62号)的规定,2016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16.58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750元。
二、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附:《关于公布2016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7〕62号)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