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 信息发布前应按照如下程序实施:信息定稿后,由拟稿人填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部门负责人签字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审批,重要信息发布报中心主任批准,由信息提供部门确认签字后报综合服务中心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五条 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