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5-09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05-09 16:30—2025-06-08 16:30

    联系人:马强

    电话:0417—2639315

    邮箱:lnykgjjzx@163.com

    地址:站前区盼盼路30号

    邮编:115000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综合因素,制定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和年限等参数设置、审议并决定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政策及补充性调整等重要事项,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营口地区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审批和管理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履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规定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在军队、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定向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公积金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资金来源于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缴存人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受托银行进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与公积金贷款有关的业务资料和业务数据。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向受托银行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咨询、受理、审查与批准。

    本办法中自住住房的房屋类型包括: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本市、外省、外市缴存人(含单位缴存职工、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等),所需贷款的自住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符合相关规定并能提供相关贷款手续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借款人)。

    第十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贷款之日向前推算,至少在最近6个月按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所提供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合规有效,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审核标准;

    (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八)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方式办理评估、担保、抵押等手续;

    (九)拟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其开发企业应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楼盘准入协议(商转公贷款除外);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二)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尚未解除、公积金个人账户被设定为担保状态、被依法依规冻结尚未解除的;

    (三)所购买房屋的用途为非自住住房(非住宅)或者仅购买该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四)购买的住房套数或公积金贷款次数不符合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及全国范围内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五)与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拟通过购买方式或赠与、继承、析产、交换等非购买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的;

    (六)所购房屋产权有异议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七)所购买房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存在抵押登记的(商转公贷款原商贷抵押权人仅是原商贷银行的除外);

    (八)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并按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发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缴存人数、房屋套数、房屋类型、贷款类型及房屋总价等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高贷款比例;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规定倍数所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公积金贷款的最终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相关限额规定后取最低值。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期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如利率在一个年度内遇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年度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 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一)咨询。借款申请人或共申请人贷款前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咨询,营口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阅本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

    (二)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本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要求,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受理。公积金中心应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其需要补全或更正的资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具体原因并退回相关材料。

    (四)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贷前审核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及金额、首付款比例、债务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其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五)签约。贷款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其他协议文书。

    (六)抵押担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七)发放。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资金按相关合同约定划拨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款账户内,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保证为主,借款人应将购买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同时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进行贷款还款期间的全程和阶段性担保。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保证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协议。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 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

    第十 借款人可在受委托银行范围内自愿选择银行账户、现金、公积金账户余额签约划转等方式按期还款。选择银行账户还款的,受托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划扣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

    二十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二十一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已发生的贷款利息不作退还,不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等。同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依次用于偿还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等,直至贷款正常还款为止。

    第二十 贷款全部回收后,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积极协助借款人解除抵押权。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二十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当借款人发生符合规定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时,必须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委托银行、担保人等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方未就借款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变更情形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 公积金中心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履约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抵押物状态等进行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同时借款人应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和监督,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 借款人有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行为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开展相应措施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二十 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应遵守国家贷款核销程序规定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贷款核销资料应妥善保管,对已核销贷款应进行调查追偿,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二十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对贷款业务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二十九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十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同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及相关人员承担违约责任:

    (一)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改变抵押物使用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将抵押物损毁、拆除、灭失、转让或重复抵押,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四)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无故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在履行合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出现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

    (三)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其他官方社会信用平台,同时记录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人信用记录内,按规定限制其公积金的使用;

    (四)按照借款合同或者与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五)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保证方、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及业务办理工作中,未按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出现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后已挽回的,公积金中心应责令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批评教育或政务处分等。工作中造成损失无法挽回、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 营口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现役军(警)、多子女家庭等购房人群体,在按相关政策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具体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3号)已经营口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现行由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