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中心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可登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对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领取和使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公积金中心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本中心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二)中心在职正式工作人员;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五)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新进人员除外);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已经接受省、市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本地组织的相同内容的法律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管理部门需与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培训及考试时间的准确性。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党性教育、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培训和考核。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舞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取消考试资格。
第九条 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中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核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中心向发证机关报验。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退休或者被辞退、开除,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由中心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本人向公积金中心执法管理部门申请,中心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中心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