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25〕55号)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营口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208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调整内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原1900元调整为2080元,缴存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职工月缴存额不低于208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缴存单位需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及补缴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及时核对职工缴存基数,确保符合本次调整要求,以免影响缴存业务办理;
2.缴存职工可通过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查询本人缴存基数变动情况。
特此通知。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