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公积金发〔2024〕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9-27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2023年发布17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工作的实际情况,再次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存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将存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阶段性提高到40万元。
    二、扩大阶段性提取购房首付款政策的覆盖范围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的缴存职工纳入阶段性提取购房首付款的范围。即允许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购房首付款。
    三、阶段性放开全款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限制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的存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房屋产权人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四、阶段性放宽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条件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放宽公积金余额倍数、还款能力的审核条件,最高可贷至当期双方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且不超过当期贷款比例。
    五、优化调整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业务的相关规定
           自执行之日起,取消《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五款要求的贷款结清后90日内,持相关的提取材料方可受理提取的时间限制。调整为:取消时间限制,以贷款结清时点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审核提取。
    六、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
            自执行之日起,取消《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条第四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中国人民银行30日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还款流水清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保证书”的先提取后结清贷款的还贷提取情形。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9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