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公积金发〔2026〕2号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发布日期:2026-01-09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及时准确、安全可溯的原则,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为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记录设备、存储设施和专业管理系统。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记录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五条 记录内容

    记录应覆盖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

    (一)程序启动环节:案件来源登记、初步核查、立案审批等。

    (二)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身份、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调取书证物证、委托鉴定等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和结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与参加情况;证据材料的基本情况。

    (三)审查决定环节: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批决定的过程与结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的出具。

    (四)送达执行环节:行政执法文书(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的送达方式、时间、地点、接收人(或见证人)情况;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改正结果等);催告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与过程。

    (五)归档管理环节: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第六条 记录方式

    全过程记录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一)文字记录:通过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内部审批表、听证笔录、送达回证、电子数据等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进行记录。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确保内容要素齐全、填写规范、字迹清晰。

    (二)音像记录: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环节,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主要包括:

    1.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对当事人、证人的现场询问、调查;

    3.举行听证会;

    4.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过程;

    音像记录应清晰、连续、完整,能反映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行为等要素。

    第七条 具体要求

    (一)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音像记录开始后,执法人员应先对执法时间、地点、事由、执法人员等信息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有当事人的,应告知其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三)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紧急情况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或必须中断音像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或情况消除后立即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记录设备与系统管理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执法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手持执法终端、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音像记录设备,以及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所需的设施和系统。

    第九条 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专用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定期维护保养,严禁用于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毁损设备,或删除、修改存储内容。

    第十条 积极推进“互联网+执法”和大数据应用,建设或完善具备执法信息采集、存储、管理、调阅、统计分析等功能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记录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四章 记录资料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存储与归档

    (一)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导出,按照“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日期-案件/事项名称”的规则统一命名、分类存储至专用存储器或执法信息系统,并关联对应的案件。

    (二)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一致。简易程序案件或一般程序案卷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与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等直接相关的音像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管理权限

    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资料(特别是音像资料)的存储和管理,建立健全调阅、复制权限和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传播、删改记录资料。

    第十三条 使用与监督

    全过程记录资料主要作为以下工作的依据:

    (一)公积金中心内部开展执法监督、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处理争议;

    (二)为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等提供证据;

    (三)依法依规接受上级部门、监察机关等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记录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复制、散播、删改、损毁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