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阶段性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草案解读
  • 发布日期:2026-02-14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近日,我市拟阶段性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为方便缴存职工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消费提取需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要求,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中心实际,拟阶段性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一年。

    二、政策主要内容

    1.申请条件:职工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拥有本市自住住房所有权,且该家庭无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未办理过租房提取业务,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有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2.提取额度:按照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年度提取额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额每年不超过2000元;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合计提取额每年不超过3000元。

    3.提取频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4.提取申请要件: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结婚证(提取申请人为配偶时提供);

    (4)《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5.其他事项:

    本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拟执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