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9-30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市公积金各分中心及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承办银行负责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托收日期、月缴存额等缴存信息,并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管理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管理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账户的设立,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三)《缴存使用协议》;

      (四)本人缴存代扣的Ⅰ类银行卡。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由其自行申报。

      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结息方式和利率计息、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等方面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时选择的缴存标准,且应按照贷款月还款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足偿还贷款本息需求。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1年自行选择缴存模式,缴存模式每年可以申请变更一次。

      灵活就业人员应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约定的缴存时间前存入代扣银行借记卡或到市公积金中心及市公积金授权的委托银行主动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停缴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市公积金中心可将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及利息退还至本人缴存代扣的Ⅰ类银行卡内,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单位就业的,应将个人账户转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灵活就业方式缴存的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灵活就业缴存人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需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参照单位缴存的相关规定办理异地转出或转入手续。

      通过同城转移或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管理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无全部司法冻结、无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职工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符合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改造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全部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六)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及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照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住宅类商品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下同)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间受托银行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之间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受托银行利息差额补贴。贴息资金由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支出中列支。

      高层次人才、新市民、二孩或三孩家庭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适用于灵活就业缴存人。

      享受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并记录公积金贷款次数。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时,借款人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审批额度超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的,对于超出贴息贷款额度部分中心不进行贴息。

      第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贷款条件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作为申请人,与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配偶为单位缴存职工的除外)

      (一)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近12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由单位缴存转至灵活就业缴存的、异地缴存转至本地灵活就业缴存的,在身份转换或账户转入期间未发生断缴和提取销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和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符合《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额度、年限等审核标准,缴存基数以近12个月连续缴存的平均基数确定。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且申请贷款前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贴息贷款的合计次数符合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态良好。

      (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是否准予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受托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贷款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如发生还款逾期情况,其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照协议暂停其贴息款的支付,直至其恢复正常缴存和正常还款,暂停月份贴息款不予补发,按照商业银行利率计收本息。

      (一)办理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未及时按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的;

      (二)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小于或等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第二十一条 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依照协议约定,终止贴息款支付。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贴息贷款的;

      (二)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三)借款人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

      (四)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五)贴息贷款的本息在贷款期限内全部结清的。

      第二十二条 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签订或解除委托提取协议,委托提取额不超过还款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一年。原《营口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营公积金委发〔2020〕3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