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5-07-17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机制,促进机会公平,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满足灵活就业群体住房需求,切实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出台《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目标任务

    1、夯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基础,主动适应就业结构变化,建立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加自愿缴存新模式,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转型发展,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各类就业群体覆盖,助力各类就业群体在营住有所居。

    2、服务本地房地产发展,主动应对房地产供求关系变化,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通过释放灵活就业群体的住房消费潜力,提振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屋销售。

    3、助力推动共同富裕,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完善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对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实施贷款补贴,减少贷款利息支出,提高灵活就业群体收入,消除不同就业形态的福利差异,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享有同等的缴存、提取、贷款权益。

    4、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优化创业、就业政策环境,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安居创业,共享制度政策红利。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缴存范围。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的,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暂行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账户设立和退出方面。以签订《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自愿自主灵活缴存,符合条件即可设立账户缴存;如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无司法冻结、无保证担保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缴存方面。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标准,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现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标准在规定范围内按自然年度按需调整;实行按月缴存和灵活缴存两种缴存模式,欠缴的公积金本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

    4、提取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提取政策与单位缴存职工的提取政策保持一致。可以在购房、还贷、租房等方面提取使用。

    5、贷款方面。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作为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

    灵活就业缴存人转为在职职工的,或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缴存时间,在申请贴息贷款时可合并计算;

      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签订或解除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偿还该笔贷款的协议,委托提取额不超过还款额。

    6、缴存计息方面。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四、《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五、其他说明

    《暂行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