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关于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日期:2015-08-11来源: 营公积金委发〔2015〕3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相关问题的请示》(营公积金发〔201516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1、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同意采用担保方式必须选择资质符合且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贷款余额的递增注入资本金与担保保证金,为降低全地区的贷款担保风险且便捷市(县)区借款人可选择两家来受理担保业务且分散贷款的担保风险,除继续延续营口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外再增加一家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费用由公积金中心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据实向担保公司支付。
    2、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该项业务得以合法有效地开展,切实地为百姓做一件减轻负担的好事,切实地做到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担保公司在提交以下合法手续的基础上,交纳足额的担保保证金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1)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证书和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收费依据文件,确定收费标准。
    3、营口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在履责方面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必须做到及时补充保证金额度;及时为欠款三个月以上的被担保的借款人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