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4-30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5〕9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辽住建金〔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对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二、商品房贷款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二手房贷款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
    三、商品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二手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5年。
               四、延长还款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