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中对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自付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年收入两倍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办理时限及提取额度
提取申请人应在出院后六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提取时职工账户内应留足一年的存储余额。
三、申请办理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出院小结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如遇转院治疗的需提供转院证明;
2、医保部门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收据;
3、配偶关系的须出具《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关系的需出具《户口簿》;
4、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认定其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所在单位预留印鉴。
四、办理程序
提取申请人持上述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后,符合相关政策的,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