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营政办发〔2012〕68号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建立住房
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并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对于促进住房消费,实现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帮助企业职工安居乐业,稳定职工队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对于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民营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确保工作推得动、铺得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下大力气开展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主动与各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协作,加强对各市(县)区、各园区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确保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推动民营企业将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集体协商内容,写入企业集体合同格式文本,明确单位、个人建缴住房公积金义务。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与本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集体协商机制促进民营企业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扩大缴存覆盖面联合执法和宣传工作。各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社保等部门,要积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换相关单位信息,在办理单位登记、年检时相互把关,督促未建立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做好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将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列入纠风工作之中,并加强对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坚持有序推进
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坚持“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民营企业可先按不低5%最低缴存限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步建缴到位;坚持“先易后难,先大后小”,重点民营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职工流动性大的民营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引导,增强单位和职工自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从管理人员和订立较长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始,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四、积极宣传引导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报道、上门动员、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增强民营企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了解,在民营企业中形成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展情况,表扬建缴先进单位,曝光应建未建单位,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举办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培训班,提高民营企业缴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夯实建缴工作基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把在民营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将在民营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备案,确保完成在民营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任务。同时,要建立协同合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六、严格督促检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依法惩处违规单位。对两次上门动员宣传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及时发送住房公积金催缴函;对于致函后仍不缴交的,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并督促其限期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汇报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度末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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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营口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国家、省驻营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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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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