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保密工作,根据国家及我市保密委的有关要求,按照“重要岗位、重点防范、既便于工作、又确保国家秘密”的方针,特作如下保密制度:
一、领导干部保密规定
(一)中心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分管科室保密工作的领导,抓好保密制度贯彻落实。
(二)秘密文件、资料的阅批,应在办公室阅办,下班时应逐一清点入柜,传阅的文件不得随意抽取,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严禁在家属、子女及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涉密事项。
(三)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要切实保管好,严防丢失;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凡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上交统一登记保管,工作需要借阅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
二、公文处理保密规定
(一)中心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确认为秘密或内部事项中不宜公开的文稿、资料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已经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均属于公文处理保密工作范围。
(二)确认密级的公文、资料,在打印、分发过程中,由综合科核定份数、发送单位,主办科室负责文稿的立卷、归档;分发由中心综合科同主办科室办理。
(三)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综合科打印或交由市政府印刷室印刷。在印刷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负责文件打印或印刷的工作人员知悉密级公文稿件、资料内容,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秘密公文资料收发、分送、传阅、移交、清退、归档和销毁等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登记、签字手续。中心办公室设专人对秘密公文资料妥善保管和存放。
(五)中心办公室分发或传阅的秘密公文资料,由接收科室指定专人登记、承办、存放和管理,不得将接收阅办的秘密公文资料外传。
三、档案管理保密规定
(一)档案室工作人员要绝对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机密性较强的档案资料,工作人员不准在提供利用中泄密。
(三)工作人员不准向任何人谈论档案机密。
(四)对档案资料在提供利用中,要有严格手续,对重要机密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在查阅中工作人员要指定利用页次在场监护,用后马上收回。
(五)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六)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借阅档案资料。
四、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资源实行综合科统一管理。
(二)配备有计算机设备的科室、办事处都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计算机保密工作,并设专人对设备进行管理。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部门的正常工作,禁止利用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承担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查询、泄露缴存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帐户以及个贷信息资料。
(四)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
(五)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U盘不得在涉密计算机设备上使用;涉密计算机必需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
(六)各科室、办事处产生的涉密信息其输出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对输出的涉密信息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七)涉密信息除制定完善的备份制度外,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并做好异地保存。
五、保密工作检查规定
(一)检查的目的是依据有关保密法规,了解被检查科室、办事处贯彻执行保密制度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意见,以推动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检查一般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等方法进行。
(三)检查由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同时结合上级保密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项或综合性的抽查。
(四)对在保密工作自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专门报告。
六、失泄密事故查处规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失泄密事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报告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责成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力争把失泄密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保密领导小组在接到有关报告的失泄密事故以后,应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核实查处,在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的同时,按照失泄密事故的性质、损害后果及处罚规定,对失泄密责任人员认真处理。
(三)中心从事公文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密级公文或内部文件在传递、承办过程中发生的丢失情况,一经发现,除立即进行查找外,还应主动、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组织查处。
(四)对发生或发现的失泄密事故,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措施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处罚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