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0-12-08来源: 营政发[2007]15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办事处(以下统称公积金审批机关)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的审批、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九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财务印章及单位法人代表印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审批机关登记备案。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身份登记备案。
    第十条 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由公积金审批机关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为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一式三份;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三)《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六联。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缴存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二)根据上月缴存人数、金额和本月新增、减缴存人数及金额,填写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缴存比例每年5月底前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单位需调整住房公积金工资缴存基数的,应办理调整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调整职工缴存基数明细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一条 单位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办理调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请示及说明。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公积金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补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增、减变化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30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主体。
    单位破产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作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优先清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调入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三)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封存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我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封存管理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章 提 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下列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成员工资收入15%的;
    (七)户口迁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户口或我市农业户口的职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第(一)、(五)、(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依照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凭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向公积金审批机关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一)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职工一次性偿还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偿还贷款余额;职工可以用本人账户内公积金存储余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含商业银行贷款),但应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符合第二十八条第(六)、(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度6月30日前的存储余额。
    (四)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余额。
    第三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 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一年内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
    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一年内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经公积金中心实地勘察确认。
    (二) 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鉴定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五)全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提前还贷款信息表》。职工本人按月用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偿还贷款的,须与公积金审批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六) 房租超出家庭成员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七)户口迁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户口或我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 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须提供《就业手册》。
    (九)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证明。
    (十)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持相关资料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相关资料予以核实后,加盖单位在公积金中心预留印鉴。
    (二)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
    (三) 公积金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鉴,出具《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付款专用凭证》,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上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缴存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说明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1、首次开户汇缴业务
    1.1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2业务流程:
    ①开户单位首先持法人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副本到管理科领取《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及《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管理科进行审批;
    ②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打印《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③持管理科审批后《开户登记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管理科审批表及电子版汇缴明细清册到营业结算科办理职工开户业务,开户完成后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第三联加盖财务大小印鉴;
    ④将《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交入对应的委托银行受理专柜。银行受理专柜受理并盖章后,一、六联返给单位记账。
    1.3票据说明: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三份,缴存单位、管理科、营业结算科各一份。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联,第一联:缴存单位留存;第二联: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科留存;第三联:营业结算科留存。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缴款单位回单;第二联:收款行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付款行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公积金中心作记账凭证;第五联:公积金中心作收款通知;第六联:交款单位记账凭证。
    2、正常汇缴业务
    2.1业务说明:
    正常汇缴是指缴存单位无人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的变化,按上月缴交额度进行的汇缴。
    2.2缴款的计算方式:
    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款项精确到元位,元以下部分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
    2.3举例说明:
    单位职工工资基数为1955元,缴交比例为10%,计算后为:195.5元,实际职工部分缴交:196元。单位缴交:196元,合计:392元。
    2.4业务流程:
    ①单位持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到营业结算科专柜进行当月汇缴登记;
    ②由营业结算专柜核准后进行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
    ③将该票据交对应的托收银行专柜,银行专柜受理盖章后,一、六联返单位记账。
    2.5注意事项:
    单位需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第三联加盖单位财务大小印鉴(财务预留印鉴)
    2.6缴存方式:
    ①划转 通过委托银行直接将单位指定账户内的金额划入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内。
        ②支票、现金,需要单位经办人员到相应的银行存入现金或支票。
    3、变更汇缴业务
    3.1业务说明:
    变更汇缴是指缴存单位在当月汇缴中有汇缴比例、工资基数、人员增减变化时的公积金缴存。
    ①新增是指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业务。
    ②封存是指单位的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
       ③启封是指单位的职工已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目前已封存但因工作的原因重新为其缴纳公积金。
    3.2业务流程:
    ①变更汇缴比例、工资基数时,单位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变更清册》及其电子版文本、《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到管理科审批;
    ②持管理科审批后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补缴审批表》及变更清册到结算科专柜,专柜按单位填报的变更清册将工资基数及人员增减变化录入系统并审核无误后,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
    ③将该票据交入相应的银行专柜;银行受理盖章后一、六联返单位记账。
    3.3变更汇缴业务的计算:
    当月汇缴额=上月汇缴额+新增+启封+职工工资基数调整后缴存差额-封存
    举例说明:
    某单位本月2名职工停缴缴存额为:200元和300元,1名职工重新启封缴存额为240元,新增人员1名缴存额为400,上月缴交额度为10000元。
    当月汇缴额为:10000+240+400-500=10140元。
    3.4票据说明: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补缴审批表》一式三份,缴存单位留存、管理科留存、营业结算科留存。
    3.5变更清册说明: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第一联:公积金中心营业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公积金中心管理科留存;第三联:单位留存。
    3.6注意事项:
    工资基数变更前,请携带U盘先到营业结算专柜拷贝工资基数模板,同时按工资基数模板的顺序进行修改工资。
    4.公积金补缴业务
    4.1业务说明:
    补缴是指单位职工因新调入单位或其他工作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进行的汇缴。
    4.2业务流程:
    ①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的职工汇缴标准,计算应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一式二份。
    ②持明细表到管理科审核。
    ③持管理科审核后的补缴审批表、补缴明细表到营业结算专柜做补缴登记。
    ④审核无误后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后交入银行专柜,银行专柜受理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一、六联返单位记账。
    公积金转移业务
    1.本市内公积金单笔转移业务
    1.1业务说明:
    职工调入新工作单位的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单位的公积金账户的业务。
    1.2业务流程:
    此业务由转出单位负责办理,转出单位负责提供该职工转入、转出单位的单位公积金账号及个人公积金账号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1.3注意事项: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六联全部加盖转出单位的财务大小印鉴(银行预留印鉴)。
    1.4票据说明: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交转出单位记账;第二联:公积金中心结算科记账;第三联:公积金中心计财科记账;第四联:公积金中心结算科记账;第五联:交转入单位记账;第六联:公积金中心计财科记账。
    2. 本市内公积金批量转移业务
    2.1业务说明:
    在本市区内,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调出的,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相同的新单位的公积金账户的业务。
    2.2业务流程:
    此业务由转出单位负责办理,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及公积金转移明细表到营业结算专柜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票据及《转移明细表》。
    2.3注意事项: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六联全部加盖转出单位的财务大小印鉴(银行预留印鉴)《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2.4票据说明: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三份。第一、二联:营业结算科留存;第三联:单位留存。
    3.外市调入本市区的公积金转移业务
    3.1业务说明:
    单位职工在外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市所在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2业务流程:
    单位职工需在本市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持本人身份证,到营业结算专柜,填写《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认证单》告知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汇款的方式把公积金余额汇入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账户中,中心收到汇款后,专柜通知本市的单位并根据汇款的金额做公积金个人补缴业务,记到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核准后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结算专柜盖章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一、六联返单位记账。
    3.3注意事项:
    需提供外市的单位名称(全称),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4票据说明: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认证单》一式两份,营业结算科留存: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4.转出本市的公积金转移业务
    4.1业务说明:
    由于单位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调出本市工作,把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外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4.2业务流程: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转入、转出单位的工作调转手续或转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转移认证单(外市公积金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及加盖单位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营业结算专柜办理手续。通过电汇的形式将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汇入外市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申请人填写《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持相关资料(手续)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后,加盖单位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预留印鉴,同时提供准确的单位公积金账号及个人账号。
    1、购房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1.1业务说明:
    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所有权证》后一年内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2相关手续:
    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一年内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用途为住宅。购买房屋的种类为: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房改房、联建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
    1.3提取额度:
    留足上一年度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且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有住房的费用。
    1.4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机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票据说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一联,营业结算科留存。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提取人单位留存;第二联:公积金中心财务科留存;第三联:付款银行留存。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公积金中心营业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单位职工留存。
    2、还贷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清还提取公积金业务
    1.1业务说明:
    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一年后,一次性清还贷款的可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还贷。
    1.2相关手续:
        全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单位职工须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提前还款信息表》(信贷科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及身份证原件。
    1.3提取额度:
    留足上一年度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且提取额不得超过偿还贷额。
    1.4业务流程:
    ①还款人携带相关的清还贷款手续(本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单位已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信贷科核定贷款本息余额并打印《提前还贷信息表》;②还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单位盖章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前还贷信息表》),由营业结算科根据《提前还贷信息表》的贷款余额核定该还款人的公积金提取额度;③还款人持审批后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信贷科,根据该还款人的贷款余额和提取金额的差额,由信贷科填写现金交款单;④还款人持信贷科填写的现金交款单去银行存款;⑤还款人交款后持银行盖章的交款单,回营业结算科打印《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凭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与此同时该业务入账;⑥还款人持银行盖章的现金交款单、《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凭证》第三联回信贷科办理撤抵押手续。
    (二)商业贷款一次性清还提取公积金业务
    2.1业务说明:
    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在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一次性清还贷款的可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还贷。
    2.2相关手续:
        全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单位职工须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相应银行的《提前还款信息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及身份证原件。
    2.3提取额度:
    留足上一年度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且提取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余额。
    2.4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击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3.1相关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经中心实地勘察确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时须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
    3.2提取额度:
    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有住房的费用。
    3.3业务流程:
    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击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4、离、退休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4.1业务说明:
    单位职工已经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全部公积金。
    4.2相关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
    4.3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总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4.4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机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5、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主动辞职两年以上未再就业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5.1业务说明:
    单位职工辞职下岗或失业,单位已经不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以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表》的解除劳动时间为准满两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2相关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与解除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表》、《就业手册》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5.3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5.4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机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6、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6.1业务说明:
    职工因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职工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6.2相关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与解除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6.3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总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6.4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机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7.1相关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户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鉴定及与解除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7.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7.3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机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8、死亡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8.1相关手续:
    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持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原件,继承关系不明确的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持公证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8.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总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8.3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机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9、出境定居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9.1相关手续:
    职工出境定居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9.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总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9.3业务流程:
    ①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单位加盖财务大小印鉴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营业结算科专柜办理提取手续;②结算专柜审核无误并扫描提取手续原件后,机打《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后;③到银行专柜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三日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专用凭证》各一联到指定的银行取款;④取款后将票据交回单位记账。
     
    各县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说明
     
    ①职工办理提取时,需本人办理一张建行卡或存折一张,外资企业需单位经办人办理本人的存折或卡一张。②县(市)区做好提取单位统计报表。③到市中心计财科进行审核、划款。④由委托银行将款项分别存入职工的银行卡或存折上。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业务
    业务流程:
    借款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信贷科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每月1日、10日、21日信贷科出扣款文件,营业结算科根据扣款文件做出相应的扣款,从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当月的还贷额度,扣款完成后将扣款回盘返给信贷科。
    单位每月到营业结算科领取本单位个贷扣款凭证。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