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依据市统计局近日公布,我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317元,按其月平均3倍计算确定,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1078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529元。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1900元执行。
二、缴存基数确定方式
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4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8日
附件:市统计局《关于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