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口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住建(2022)114号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营口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研究,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在2022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交影响。
企业申请缓缴,应提出缓缴申请及补缴方案。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申请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从2022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同意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协助缴存人制定还款计划,由申请的缴存人签字后确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提交申请并确认后,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且自2023年1月1日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有逾期的,将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结合我市实际,暂不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