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积金办事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发〔2018〕5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21〕5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的规定,请各县(市)区公积金办事处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通知相关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