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关于启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日期:2020-12-29来源: 营公积金委发〔2020〕1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启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的请示》(营社保发〔202016号)已收悉,同意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重新启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并建议继续按照营口市财政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报告》(营财〔2014237号)规定,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据实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延续公积金贷款担保这一防范风险机制,保障公积金贷款安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恢复担保业务,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确定担保机构。

    考虑公积金担保业务的连续性,由市国资委从下属有资质的国有企业中选择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应严格履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存入担保保证金。

    启动担保公司担保初期,要求担保公司存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担保保证金,作为贷款逾期代偿金未及时到位时进行扣划的资金并随着担保额度的递增向公积金中心追加保证金,并能承担前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生逾期的代偿义务。

    三、担保业务费的支付标准

    建议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额度的3‰支付担保业务费用。

    近两年年均发放贷款16亿元,当前随着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收紧,贷款发放的额度也将大幅度递减。

    四、担保业务费资金来源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入公积金管理费支出。

    特此批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628

    (联系人:韩方奕 ,联系电话:2980239

     

     

    附:关于启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的请示   营社保发〔2020〕16号 签发人:洪涛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及《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1997年11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2001年6月5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章第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的规定,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申请启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阶段性开展情况及近年贷款业务发展情况

        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1999年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来,一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担保制度。2014年,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要求,取消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环节。但文件中只是为降低职工负担,明确了取消收费项目,而未明确取消担保机制。2015年,根据市政府批示及营口市财政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报告》(营财〔2014〕237号)文件意见,由财政在公积金管理费中增核担保业务费专项用来支付担保费用,所以,2015年10月再次恢复了担保机制,并同房产置业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暂定两年期)。2016年9月,根据市政府领导对《关于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三方担保的请示》(营财〔2016〕216号)文件的批示及财政部门下达的停拨担保费用通知,终止了与担保公司开展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合作。

        近年来,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迅猛发展,中心近两年年均发放贷款达5500余笔,年均发放贷款金额达1.6亿余元,累计发放6万余笔100多亿元,支持我市房地产销售住房面积590余万平,累计贷款余额达到77.7亿余元,年均贷款利息收入达2亿元,结余增值净收益已累计上缴财政6.8亿元。

    二、实行和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机制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实行担保机制期间的情况

    按照《担保协议》的规定,中心可以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逾期后,第一时间要求担保公司进行预期催收工作,减轻中心催款压力。若借款人因故在还款期内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出现“可疑贷款”及以上情况时,中心可以要求担保公司进行代偿或扣划担保公司在中心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此举有效化解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在实行担保机制期间,个贷逾期率始终低于0.4‰以下,有时逾期率甚至为零。

    (二)取消担保机制后的情况

    担保机制中止后,担保公司已不能完全履行担保义务,更无法进行代偿。随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在没有担保机制的情况下,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问题逐渐显现,个贷逾期催收已经成为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截止到2020年3月,个贷逾期率已经达到1.07‰。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个贷逾期率的高低已成为住建部与省住建厅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硬性指标。中心采取了电话、短信提醒、公积金代扣、邮寄《逾期催缴通知书》、《律师函》、上门劝说、法律诉讼等多种手段解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问题,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受体制内清欠人员少、经费紧张、诉讼环节漫长等因素的限制,目前个贷逾期率仍呈日趋增长态势。

    三、关于启用担保机制的建议

    随着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递增(目前购房者60%左右都是使用公积金贷款),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贷款逾期风险将会陆续凸显。虽然中心克服种种困难,做了大量工作,但因原担保公司无力代偿或没有进行过担保的贷款业务后继产生的风险等因素,目前逾期率已超过警戒线千分之一。

    为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及时收回,参考金融系统成熟做法,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先进工作经验,我们发现个贷逾期率低、催收工作走在前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在实行担保机制。因为取消担保机构强制收费不等同于取消担保机制,所以,我中心建议重新启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并建议继续按照营口市财政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报告》(营财〔2014〕237号)规定,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据实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这样既延续了公积金贷款担保这一防范风险机制,保障了公积金贷款安全,又减轻了贷款职工负担。

    同时,若恢复担保业务,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确定担保机构。

    考虑公积金担保业务的连续性,建议由市国资委从下属有资质的国有企业中选择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应严格履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存入担保保证金。

    启动担保公司担保初期,建议要求担保公司存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担保保证金,作为贷款逾期代偿金未及时到位时进行扣划的资金并随着担保额度的递增向公积金中心追加保证金,并能承担前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生逾期的代偿义务。

    (三)担保业务费的支付标准

    建议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额度的3‰支付担保业务费用。

    近两年年均发放贷款16亿元,当前随着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收紧,贷款发放的额度也将大幅度递减。

    (四)担保业务费资金来源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入公积金管理费支出。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4日

    (联系人:孟祥锁,联系电话:263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