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社保〔2019〕95号
各公积金办事处、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发〔2018〕5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9〕39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的规定,请各公积金办事处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通知相关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3日
附: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营人社〔2019〕39号
各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6.3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