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社保〔2019〕50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现将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9〕26号)的规定,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30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3590元。
二、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