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是指公积金中心有权查询人员,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的个人,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过程。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负责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工作,负责与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衔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统一业务规划和业务运行管理;负责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规章的起草和修改;负责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培训工作的总体组织;负责对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普通查询用户的创建和停用。
第四条 信贷科负责业务管理办法涉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风险管理条款的起草和修改;负责借款合同中涉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条款的起草和修改;负责对业务管理办法和合同中涉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负责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卸数程序的更新、升级、维护等。负责每月个人征信数据卸出、数据上传人民银行工作。负责为个人信用报告系统数据查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系统网络畅通。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者分为系统管理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系统管理用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担任用户管理员角色的用户;普通查询用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普通用户信息查询员角色的用户。系统管理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系统管理用户:负责管理本级普通查询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查询用户信息查询员:负责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第七条 系统管理用户由公积金网络分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普通查询用户由公积金中心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负责创建公积金中心普通查询用户。
第九条 系统管理用户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普通查询用户的创建流程: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用户创建申请表》(附件1)交至公积金网络分中心,经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研究确定是否给予创建并将结果填列在申请表中,由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部门。
第十一条 严禁创建共用用户(即一个查询用户多人使用)。
第十二条 查询用户的停用流程: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用户停用申请表》(附件2)交公积金网络分中心,由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用户的停用。停用结果在申请表中反映,并将申请表及时返回申请部门。
第四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第十三条 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只能用于公积金相关业务,严禁用于其它与公积金无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经当事人书面授权的;
(二)审核个人提取公积金原因为按年偿还商业贷款,或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经当事人书面授权的。
(三)审核个人提取原因为租房提取时,所租房屋存在商业贷款时,经当事人书面授权的。
(四)公积金其它相关业务,经当事人书面授权的。
第十五条客户及其相关关系人在申办公积金相关业务时,要授权公积金中心可以查询其个人信用信息(附件4),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普通查询用户在获得客户授权资料后,可申请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查询用户对客户的查询申请,要将相关要素填列《个人信用记录查询登记表》(附件3)。如需客户签收的,客户收到查询结果时,应在《个人信用记录查询登记表》签收栏签字。
第十八条 对需要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公积金中心查询人员须在已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上签字确认,并作为公积金相关业务报请审批的参考材料。
第十九条因贷前审查事由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在贷款发放后归入信贷档案。业务部门最终拒绝申请人借款申请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会同其他内部审核和审批材料一起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因个人提取原因审查为事由的,如符合提取条件,业务办理完成后《个人信用报告》归入业务档案。如不符合提取条件,可将《个人信用报告》返给客户,并做登记处理。
第五章 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查询人员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除本操作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指定计算机用于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各查询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变更密码,以后至少一个月或不定期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第二十四条系统管理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除特殊情况外,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系统管理用户管理者变更时必须立即修改原密码。
第二十五条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各部门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各部门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公积金中心各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各部门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章 工作规范性检查
第三十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会同信贷、归集业务部门按季自查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违规查询、滥用信用报告、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检查方式为将客户授权查询资料、《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记录查询登记表》、信贷档案、归集档案等进行抽查核对。抽查面(抽查笔数占当季查询总笔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检查人员须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下季初10个工作日内报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核。检查人员不得与查询人员为同一人。
第七章 客户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在审查客户公积金相关业务申请时,可以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其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十二条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人民银行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各部门参照《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议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用户创建申请表
3. 个人信用记录查询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