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是指个人对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记录产生异议的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个人称为异议申请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以下简称“异议处理”),是指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受理、核查和更正异议信息的过程。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异议处理主要部门为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受理部门为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
第五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负责牵头制定异议信息处理管理制度;负责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异议信息处理的工作衔接;负责组织对公积金中心异议处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上报的异议信息;负责指导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完成异议核查;负责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更正报文内的错误数据。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人提出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出错的信息而引发的异议;负责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的请求;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负责做好向异议申请人的解释回复工作,做好公积金中心媒体公关工作,防止因客户异议对公积金中心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岗位设置。公积金网络分中心设置2名异议处理人员,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设置2名异议处理人员,实行A、B岗位管理。
第三章 异议信息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异议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向中心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人非公积金客户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告知客户至异议发生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任何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客户对公积金报送的个人征信信息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人提出的质询,并协助异议申请人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留存以上材料备查。
第十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异议信息在信用报告中不存在的,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内部核查流程及时限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即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确认异议信息是否存在,并比对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核实。如异议信息不存在,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应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如异议信息存在,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应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负责编制《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函》(附件2,以下简称异议核查函),根据公积金中心确定的编号规则对异议核查函进行统一编号、处理,与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核实后转至公积金网络分中心。
第十三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在收到异议核查函及异议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并根据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和上报的相关报文等信息确认该异议是否是报文生成、预校验、上报过程所产生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对确属公积金中心原因导致异议信息存在的,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将《异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异议处理系统中发起异议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中心分管领导经审查异议确实存在,签批《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纠错通知》(附件4,以下简称纠错通知)。
第十六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在收到纠错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异议信息修改正确与否,并通过异议处理系统修改该笔异议相关业务报文信息,完成纠错报文的编制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审核不通过的异议处理,该笔异议处理申请流程终结。
第十七条 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对异议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回复函》(附件3,以下简称核查回复函)的方式反馈给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收到核查回复函后,立即编制《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5,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加盖部门公章后电话通知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将异议信息更正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在回复客户的过程中,应做到安抚客户,避免与客户发生纠纷。
第十九条 经内部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异议处理人员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如异议申请人要求,异议处理人员可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或异议申请人对中心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公积金网络分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及时沟通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进行数据更正操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落实业务源头负责制,对有过错的异议核查结果,追溯过错具体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落实数据源头负责制,对需要修改数据的客户异议,应优先组织对相关公积金业务系统信息的更正,从根本上修正错误、解决错误,保证公积金业务系统信息与个人征信信息一致,使征信信息连续、准确反映公积金中心业务真实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须对受理的个人异议信息处理情况建立异议信息核查台账(附件6)。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异议申请表、异议核查函、核查回复函、纠错通知、异议回复函、异议信息核查台账等异议信息处理档案资料,对异议信息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查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异议信息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涉及管理落实、岗位设置、异议受理、核查、客户告知的合规性,异议处理的登记信息的完整性、个人征信与业务系统信息的一致性等。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有数据错误的事实依据而擅自编造纠错通知或擅自修改源系统的。
(二)异议核查后确实存在错误数据而未能准确编制和及时提交纠错通知,影响异议处理时效的。
(三)未取得纠错通知擅自修改报文的。
(四)对提交虚假材料、与客户或第三方勾结串通、篡改或毁损客户信用记录的。
(四)其他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异议信息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一: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附件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函
附件三: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回复函
附件四: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纠错通知
附件五: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附件六:异议信息核查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