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现将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公布2017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8]50号)的规定,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72.83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2518元。
二、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附:关于公布2017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