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营公积金发〔2018〕19号)已收悉,同意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将《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中 “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的贷款条件,调整修改为“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同时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辽住建公积金〔2018〕11号)规定,停止执行为了引进人才及外来大学生按月足额连续缴存满3个月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