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13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8〕14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辽住建[2018]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研究,结合《关于转发市政府批复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6]19号,以下简称《批复》),现就我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0430日。

    二、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严格规范缴存基数标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由办事处通知缴存单位,限20186月底前予以降低调整。

    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标准按《批复》内容认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由市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请各部门严格按本通知内容执行,并做好解释工作。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6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