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公积金业务档案留存复印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13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8〕12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向办理业务的缴存单位和职工获取复印件的通知》(辽住建公积金20185号)相关规定,通过中心综合评判,现对《关于加强业务材料和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营公积金发201631号)内容进行部分修改:

    1、商品房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2、二手房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保留出卖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卖方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复印件(卖方签字并书写银行卡号码)。

    3、组合贷款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4、商转公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保留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及缴款单复印件。

    5、异地贷款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卷内目录》内容相应调整,见附件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品房贷款卷内目录

    2.二手房贷款卷内目录

                3.组合贷款卷内目录

                4.商转公贷款卷内目录

                5.异地公积金贷款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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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5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