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事处: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向办理业务的缴存单位和职工获取复印件的通知》(辽住建公积金﹝2018﹞5号)相关规定,通过中心综合评判,现对《关于加强业务材料和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营公积金发﹝2016﹞31号)内容进行部分修改:
1、商品房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2、二手房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保留出卖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卖方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复印件(卖方签字并书写银行卡号码)。
3、组合贷款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4、商转公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保留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及缴款单复印件。
5、异地贷款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卷内目录》内容相应调整,见附件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品房贷款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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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