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停止向办理业务的缴存单位和职工获取复印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12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8〕11号 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办事处及相关科室: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向办理业务的缴存单位和职工获取复印件的通知》(辽住建公积金〔20185号)精神,为切实疏通群众办事堵点,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节省办事成本,现规定在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的各类复印件事宜做出如下要求:

    1、从2018515起,在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得要求办事单位和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各类要件复印件。

    2、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可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留存身份信息,纳入电子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确需留存各类要件复印件的,由办事处自行扫描打印或复印,不得收取缴存单位和职工费用。

    3、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要件及留存相应档案资料。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