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7-12-06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7〕3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内容,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去外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须委托公证书)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办事处)提出申请,各办事处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各办事处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

    2、各办事处不得随意更改缴存使用证明的格式和内容。

    3、各办事处应及时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已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条件、要件、额度等要求见《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

    5、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款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我市,各办事处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以发函形式(函样本见附件2)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6、如遇缴存职工存在异地贷款由外市转入我市的,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7、如外市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我中心要求扣划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各办事处负责办理此项工作。各办事处在协调配合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时,须根据外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合同中允许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条款办理,同时协调我中心财务部门为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支票或电汇。

    二、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来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业务范围:我中心目前开展的业务均可。

    2、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外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为其开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向各办事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办事处应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或未与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核实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1)。核实无误的,应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件、材料、流程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执行。

    3、外市缴存职工所持缴存使用证明中显示其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4、当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5、如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各办事处应及时联系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告知情况,并根据借款合同要求缴存城市配合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附件1、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住建金〔201612号)

    附件2、关于告知办理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外市转移情况的函(样本)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