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日期:2017-06-09来源: 营公积金委发〔2017〕1号 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营公积金发〔201715号)已收悉,同意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保证书;”及“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保证书;”的规定。

    二、取消《通知》“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三)职工下岗、失业和买断工龄的,提供就业手册;(四)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指定账户集中封存的,提供就业手册;”的规定。

    三、取消二手房贷款办理过程中评估环节。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按照二手房交易时所缴纳契税时税务部门出具的《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报告单》中评估价格项核定的房屋价值作为测算借款人贷款额度的依据。二手房贷款办理需提供的审核要件中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原预评估或正式评估报告变更为二手房网签的买卖合同、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报告单及契税完税证明。

    特此批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