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17-01-09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6〕18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营口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辽住建〔201658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研究,拟提出以下初步意见。

    一、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报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及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或说明,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通知下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收取缴存比例超过12%单位的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由各单位视情况按相应规定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本次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5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四、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营困难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步意见,请市政府审定。

     

    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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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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