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2-27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6〕30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现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929

     

     

     

     

    附: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请各部门严格按本解释的内容办理相关业务并对职工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一、《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现明确如借款人贷款购房,贷款还清后可持一年内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按《通知》规定解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通知》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现明确如借款人与其配偶离婚,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其所购房屋归其配偶所有且贷款由其配偶偿还,那么允许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除规定手续外,还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三、《通知》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或者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重新就业的;现明确如职工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但要求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市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提供外市转移认证单、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通知》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四)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中国人民银行30日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还款流水清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保证书;现明确如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由于在购买二手房时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再需要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按《通知》规定解答、办理。

    五、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在工作中,各办事处如遇到上述情况,可按上述规定处理。缴存职工可持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户口簿,经中心领导同意后,为其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业务。转入单位为其加盖预留印鉴亦可。

    六、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200715号)规定: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由于目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些企业单位尚未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各单位可持上述规定的相关证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七、根据《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322号)规定: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银行商业贷款部分按银行标准执行,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按照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现调整为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总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

        八、缴存职工办理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退休证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符,须所在单位为其开具证明材料,证明其为同一职工,即可为其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