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事处:
为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及《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经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进行调整,并且“根据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请各部门严格按上述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并通知各缴存单位。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附: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及《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从今年开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进行调整,在此期间,只根据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核定一次。请各缴存单位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