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事处:
近期,在工作中发现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在外市公积金中心或行业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之前《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未对此类业务做出明确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就上述业务规定如下:
一、外市公积金贷款及行业公积金贷款的概念
外市公积金贷款是指在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贷款时未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账户申请。与我市缴存职工去外市办理的异地贷款不同。
行业公积金贷款是指在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电力、鞍钢等)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贷款时未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账户申请。
二、提取原因、方式及额度的规定
允许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或一次性还清以配偶名字或同一户籍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名字办理的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偿还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一次性还清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未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所需材料的规定
身份材料按《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执行。其他材料规定如下:
1、按年偿还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
2、以自有资金一次性还清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外市或行业公积金中心90日内出具的一次性还贷手续。
3、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外市或行业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中须注明贷款本金余额)或贷款余额证明。
四、业务操作及扫描材料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核算系统中“偿还商贷提取”选项已修改为“偿还商贷、行业及外市公积金(非异地)贷款提取”,办事处柜员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选择“偿还商贷、行业及外市公积金(非异地)贷款提取”选项。扫描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请各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做好解释和办理工作。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