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8-12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2】21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近年来,由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逐渐扩大,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越来越多,也有部分职工要求将原来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职工要求,经过研究,现推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办理此项业务的要求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贷款条件和额度
    1、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的要求;
    2、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原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过程中不应出现逾期还款记录,其他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执行;
    3、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商业贷款的当前余额;
    4、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楼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范围内。
    二、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将该笔贷款自行还清,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将该房屋抵押登记撤销,将相关手续取回。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办理银行还款卡,办理贷款公证、担保、抵押等相关手续,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办理的银行卡内。
    三、贷款要件
    借款人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须持单身证明)、信用报告、收入证明(企业职工)、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发票(若该贷款已经办理房照还需提供房照)和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提前还款现金缴款单等相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录入电子档案时除录入借款人常规手续外还须录入借款人全款发票或房屋产权证、提前还款现金缴款单等手续。
    特此通知。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