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4-07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的通知

    辽交运明电〔2020〕5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3日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和省防指、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交通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代章)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

      1.转运过程必须实施“点对点”一站式闭环管理。

      2.转运全程必须在卫健疾控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

      3.转运车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

      4.转运车辆必须每个运次进行清洁、消毒、通风。

      5.转运车辆途中确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靠的,必须提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部门沟通,进入指定区域停车,服从指挥,闭环管理。

      6.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部门必须为转运车辆停靠、人员活动划定专门区域,做好引导和后续消毒工作。

      7.驾乘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实行备案管理,定期核酸检测。

      8.驾乘人员必须掌握防控知识,全程着防护服、护目镜(面屏)、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9.驾乘人员必须与乘客保持安全距离。

      10.驾乘人员确需接触乘客行李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

      11.驾乘人员必须每个运次进行消毒防护。

      12.驾乘人员必须劳逸结合,确保行车安全。

      13.乘客必须全程戴口罩,上下车保持距离、依次进行。

      14.乘客必须分散就坐,保持安全距离。

      15.乘客转运至指定隔离点后必须直接进行集中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