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1日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各市司法局,省(中)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辽宁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3月5日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
涉企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关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政委〔2020〕13号)和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现就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针对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关键环节,加大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执法事项检查力度,加强建立落实应急行政执法提醒制度,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疫情防控执法案件要加强查处。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加大力度,随机检查,实施备案管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研究解决疫情防控重点执法领域执法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加大疫情防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二、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支撑。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尽量采取说服教育、告知承诺、警告、现场责令改正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提醒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落实包容审慎原则。不得机械执法、一罚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
三、创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方式。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新疫情期间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利用已有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实现智能化执法,做到网上检查、不见面、保安全,确保工作高效与合法相统一。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通过无人机、机器人、远程摄像头等智能设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守法经营、社会信用好的企业优先采用“不见面检查”形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
四、坚持风险防控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要从讲政治、防风险、重大局的角度,认真评估防控执法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总体形势,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措施,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以教育为主、强制为辅,避免引发争执或者其他事端。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教育企业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定。
五、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程序。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杜绝以疫情防控为由,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涉企执法检查。依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资料固定证据的作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必须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切实强化涉企执法协调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问题,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执法检查活动。推动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多种渠道,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回复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配合纪检监察等机构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执法中出现的消极执法、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等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等问题依法严格追责。
七、及时调整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各地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协调指导行政执法单位重新调整编制2020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提交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及时下发。
省(中)直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