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1-01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营社保〔201995

    各公积金办事处、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发〔2018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939)“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的规定,请各公积金办事处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通知相关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1113

     

     

    附: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营人社〔201939

     各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6.3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11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