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8-05-11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近期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

    1、调整贷款条件

    1)恢复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的贷款条件,停止执行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但对引进人才及外来大学生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执行。

    2)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恢复贷款期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2、调整贷款额度及比例

    1)调整商品房贷款额度

    将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60万,同时,增加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2)调整商品房贷款比例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30%

    3)调整二手房贷款比例

    统一调整为一个贷款比例,既自筹资金首付比例最低为40%。(不再按房屋的建筑年限来对贷款的比例进行划分),增加对1990年以前年度的房屋不予贷款的政策。

    3、贷款额度测算办法

    增加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5。即按职工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上限,同时,为照顾低收入群体贷款需求,本办法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4、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

    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如遇资金紧张,在个贷率高于90%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制,由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发布。

    二、规范公积金缴存工作

    1、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3、增加在办理新单位开户或单位新增职工开户时,单位需携带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材料(企业、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新签续订)人员名册》、《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个人账户设立人数须与社会保险人数相等,人员须与社会保险材料相符。

    三、修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签订按月还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的,取消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规定。

    2、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不得以交易过户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3、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审核盖章环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不需提供《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此次政策调整最终解释权为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85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