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参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单套建筑面税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因此凡建筑面积超过168平方米的房屋,不在住房公积金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范围,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