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首次开户办理汇缴业务说明
  • 发布日期:2016-04-21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相关规定:
    根据《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7]15号)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条规定: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录用职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业务流程:
    ①开户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所属地住房公积金办理处领取《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及《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到中心网站下载)填写完整,并持上述材料及《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电子版到所属地办事处进行审批;
    ②办事处审核无误后,打印《营口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③所属地办事处开户审批完成后,套打《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第三联加盖财务大小印鉴;
    ③将《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交入对应的委托银行受理专柜。银行受理专柜受理并盖章后,一、六联返给单位记账。
    票据说明: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一式三份,缴存单位一份,办事处两份。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缴存单位一份,办事处两份。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缴款单位回单;第二联:收款行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付款行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公积金中心作记账凭证;第五联:公积金中心作收款通知;第六联:交款单位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