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