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7〕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2〕21号)、《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3〕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规定》(建金〔2015〕135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6〕30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关于开办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7〕3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贷前审查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8〕24号)、《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营社保〔2021〕9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
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2、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7)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准入协议; (8)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 (9)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
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所需证件材料(商品房):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离异的需要携带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简版),征信报告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3、提供网签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4、申请人在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家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办理的银行卡。 |
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所需证件材料(二手房):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离异的需要携带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卖方夫妻双方需要同时到场,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简版),征信报告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3、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交易价格评估报告单、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查勘表、二手房首付交易凭证、契税完税证明、。 4、申请人在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家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卖方提供上述四家银行任意一家银行的一类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