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提取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5-18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大 中 小】
相关规定:
根据《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提取规定》(营公积金发[2014]12)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因居住外地等原因不能亲自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委托其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当被委托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居住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缴存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缴存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相关公证手续。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相关要件
除应提供《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书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2、能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被委托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身份证;
4、被委托人身份证;、
5、户名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银行卡;
补充说明
1、缴存职工死亡的需办理户名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的储蓄存折;
2、委托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入缴存职工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