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