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调整优化后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住房消费,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
2.由保障房运营主体首次配售的,贷款期限同商品房政策;封闭再次流转的,贷款期限同二手房政策。
(二)下调商品房二套最低首付比例
调整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首套、二套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优化后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以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含与他人共有)成套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二者不叠加。
拟购房地按主城区(站前区和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的地域范围认定。
1. 首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2. 二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合计拥有(含与他人共有)1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合计拥有(含与他人共有)1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或仅有1套自住住房,婚前在全国范围内各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均已结清。
本标准中所指成套自住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非住宅房屋、单层房屋、自建房屋。
(四)优化调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1.公积金贷款的受理日期,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延迟后的法定退休日期。
2.公积金贷款期限,仍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要求进行调整。延迟时间每满12个月,可贷期限增加1年。
(1)男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按照其出生年月及国家标准确定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延后5年,最高可贷至68周岁。
(2)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按照其出生年月及国家标准确定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延后5年,最高可贷至63周岁。
(3)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按照其出生年月及国家标准确定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延后5年,最高可贷至60周岁。
3.其他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则不变。
示例:李女士,系某企业女干部,1975年12月10日出生,于2025年10月15日作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受理时年龄为49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现延迟退休18个月。依据规定最高可贷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新政实施前李女士可申请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5+5-49=11年,新政实施后李女士可申请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5+1+5-49=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