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意见>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6号),现对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全款购买的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不包括别墅及商业性质的公寓。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我市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改进:重点一:“在缴存地或户籍地全款购买”,举例说明:某职工户籍地在鞍山市,缴存地在营口市,那么在鞍山市或营口市购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是指非贷款购房。重点二:“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这是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对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重点三:“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条改善型住房”,认定是否符合首套和第二条住房,以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为标准。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核算系统中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有一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可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存在两条或以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不得再次以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重点四:“不包括别墅及商业性质的公寓”,明确了购买别墅和商业性质的公寓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后未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口职工,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封存后未继续缴存的本市户口职工,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规定,封存满两年后可提取。
根据《通知》要求,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后如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口职工,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封存后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本市户口职工,封存满两年后可提取。重点:“封存满半年后”“封存满两年后”,单位如未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会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外市转入的缴存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根据《通知》要求,外市转入的缴存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请广大缴存职工充分理解政策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