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缴公积金超过两个月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影响
  • 发布日期:2018-08-02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操作,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718日调整公积金贷款条件,实行“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才可以申请办理贷款的政策。

    近日,从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将此前“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的贷款条件,调整修改为“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同时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辽住建公积金〔201811号)规定,停止执行为了引进人才及外来大学生按月足额连续缴存满3个月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先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要为“正常”,如果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两个月以上,职工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也提醒全市广大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月足额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保证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影响。